互聯網廣告新規: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官方網站就新修訂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共31條,是在原《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圍繞當前互聯網廣告發展新情況和新業態修訂產生,對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行為,互聯網廣告內容及監管、違反規定的有關罰則等作出規定。
辦法依據《廣告法》對廣告發布者的規定,明確將“發布展示”作為廣告發布者的認定條件。辦法強調,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對須經審查的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鏈接、二維碼等內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針對互聯網廣告展現問題,辦法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通過互聯網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或者附加購物鏈接的其他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以啟動播放、視頻插播、彈窗等形式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針對近期出臺的校外教育培訓監管措施,新修訂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新增專項管理條例,辦法要求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利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關于互聯網違法廣告數據取證方面,辦法明確對廣告監測數據予以肯定。辦法提出,市場監管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