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廣告法實施 如何才不會碰觸到雷區?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廣告法》,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號稱“史上最嚴廣告法”。
新版《廣告法》修改幅度較大,涉及面廣,首次明確列出不能使用的極限用語,像森蝶、天天這樣的萌娃代言廣告出現法定限制,校園及學習用具等拒絕廣告介入……
【解讀一】網絡彈窗廣告需“一鍵關閉”
讀者王先生:我在公司是做信息搜集工作的,主要獲取信息渠道就是通過互聯網網頁瀏覽,但是有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我:網站上不斷彈出的購物、游戲、招聘等各色小廣告,把網頁主文內容埋在了廣告中,給網站瀏覽帶來相當大的不便。我特別想知道,新《廣告法》有沒有什么辦法治一治這種“網絡牛皮癬”?
◆法條
第44條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解答
互聯網已成為廣告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公共媒介載體,各色廣告紛紛使出渾身解數去搶占一屏江山,甚至不惜采取強制彈出且禁止關閉的方式來霸占眼球。網絡廣告的這種粗暴做法雖然飽受廣大網民的詬病,但苦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缺乏進行約束管制,從而一直在網絡上大行其道。
現新修訂的《廣告法》針對互聯網這類廣告采取了必須明顯標志一鍵關閉的規定,回應了像王先生等廣大網民的期待,也填補了現行廣告法的空白。而且,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5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從罰款力度來看,顯然大大增加了廣告商的違法成本。
【解讀二】十歲以下萌娃代言廣告將違法
讀者林女士:我女兒嘟嘟今年8歲,上個月參加某選秀節目后被一兒童服裝品牌相中并邀請作為童裝代言人,雙方就代言品牌細節協商一致后,打算9月1日正式簽約。但就在簽約前幾天,公司告訴我由于法律限制,不能和嘟嘟簽約代言。我很奇怪,《爸爸去哪兒》里面一票小朋友不都在做廣告么?為什么我家嘟嘟就不能廣告代言?
◆法條
第38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解答
隨著《爸爸去哪兒》等真人秀綜藝節目的流行,廣告中兒童參演代言比例愈發上升。未成年人過早地投入廣告代言等商業活動,不僅嚴重影響到自身的正常教育學習,而且因過多光環、利益的束縛而扭曲了成長路徑,還對其他未成年人產生了不良的示范效應。出于對保護兒童權益的考慮,新修訂《廣告法》明確規定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新法實施后,林女士的女兒不能再作為廣告代言人與童裝公司簽約代言,否則,童裝公司將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三】校園及學習用具等拒絕廣告介入
讀者張女士:我是在一所學校工作的,不久前我們添置了新學期課外閱讀書籍,購置之初就和供銷商約定不得出現第三方廣告??墒亲罱鼘W生們領到書籍實物后發現,書籍的確沒有印刷廣告,但是在讀物內容中竟然夾雜著某培訓機構的名稱。學校當即與供銷商聯系要求更換,但供銷商聲稱該批讀物不屬于刊登廣告,是內容需要而出現培訓機構,絕對不影響書本正常閱讀,拒絕更換。我想問問,新法有沒有對這種植入廣告進行管理?
◆法條
第39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解答
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等是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最常接觸的物品,這些載體上的內容對小朋友日常中的一言一行影響巨大,對學生廣告效應大。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也利用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等對中小學生和幼兒影響很大的載體,發布或變相發布商業廣告,給中小學生和幼兒造成了諸多影響。
某培訓機構雖沒有實打實的出現廣告文字,但是其通過讀本故事本身植入廣告的做法仍然屬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變相廣告范疇,依照新《廣告法》規定,學??梢韵蚬ど绦姓芾聿块T投訴舉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則直接可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預見,廣告主想強行介入校園或利用學生用品來宣傳造勢進行營銷,其違法成本將會非常巨大,不得不三思而行。
【解讀四】嚴控房地產廣告違法內容的出現
讀者池先生:我是在一家房開公司上班的,我們公司為迎接10月開新樓盤,打算在多家媒體上刊登整版廣告,宣傳用語中多處提及一樓店鋪投資五年穩定回報50%,小區附近將新建某重點小學新校區,樓盤即將成為優質學區房,甚至五分鐘到達城市輕軌站等醒目字眼。但是最近有人告訴我,新法實施后,這些樓盤廣告中常見的廣告詞將有可能涉嫌違法并導致巨額處罰,這是真的嗎?
◆法條
第26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解答
房開廣告中上述用語大家耳熟能詳并習以為常,殊不知這些用詞都是違規操作。實際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中,就對上述房開廣告內容做出了禁止規定,但由于以往這些條例只是作為工商總局對于房地產行業廣告制作的規定,僅是“違規”,力度不大。
本次新《廣告法》的施行將它們上升到了法律規定的層面,一旦觸及,可能會涉嫌“違法”,而且規定了極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處罰力度可想而知。從此也能看出,《廣告法》對杜絕房地產廣告中夸大其詞、混淆概念、許空頭支票等問題的決心,在凈化房地產廣告市場的同時,在廣告源頭的嚴控中減少購房者與開發商可能發生的購房糾紛。
來源:溫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