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與戶外廣告管理
新修訂的《廣告法》有望在近期出臺。這次修訂中,有關戶外廣告的規定是值得關注的內容之一。
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媒體多樣化的形式不斷涌現,戶外廣告也變得更加豐富。戶外廣告在打造商業品牌、促進經濟發展、構筑城市景觀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戶外廣告中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戶外廣告法律體系始終不夠健全,存在諸多矛盾、相互抵觸的現象。
第一,法律體系之間存在矛盾與沖突。我國現行廣告法律體系是以《廣告法》為核心、以《廣告管理條例》和大量部門規章以及各地方性法規規章為輔的分散的法律體系,這其中出現了大量上位法與下位法規定矛盾的情形。
第二,管理主體職責規定不夠明晰,戶外廣告涉及工商、市容、規劃、環衛、公安、城建等多個部門,《廣告法》更是賦予了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的“相關部門”作為管制主體的權力,形成了各地管理主體不一的混亂局面。
第三,很多戶外廣告整治活動缺乏合法依據。在各地戶外廣告整治中,有些政府采取強制拆除的硬性管理方式,甚至采用“一刀切”的手法,不加區分、不加規劃地隨意拆除,而且政府的“零補償”加劇了被整治的廣告公司的負擔。
第四,空間使用權問題存在法律爭議。與戶外廣告發布直接相關的空間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現行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政府經營甚至參與利益分成的現象普遍存在。
第五,特許經營面臨合法性危機。目前各地方政府都積極轉變戶外廣告管理經營模式,采用特許經營理念,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實現戶外廣告資源的市場化運作。由于政府實行特許經營的行為失范,大量存在且屢禁不止,導致各種問題層出不窮,引發了廣告經營者許多不滿和非議。
公眾與廣告行業對這次《廣告法》的修訂報以很大的期望。但是從國務院公布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來看,這次修訂沒有過多涉及戶外廣告的問題。
第一,《征求意見稿》對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具體管理內容仍未作出規定,但授權制定辦法的主體相對明確。戶外廣告管理主體職責規定不夠明晰,是導致戶外廣告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戶外廣告涉及工商、市容、規劃、環衛、公安、城建等多個部門,根據現行《廣告法》的規定,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由于授權不夠清晰,出現各地管理主體不一的混亂局面。這次的《征求意見稿》則規定:“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睂⒃瓉砟:膹V告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定統一的《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
第二,關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節并未變化?,F行《廣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這些在《征求意見稿》內,未做變化。
總體來說,在《征求意見稿》中,仍然維持了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一方面,這些“辦法”的出臺尚待時日;另一方面,多頭管理與法令難統一的局面不會發生根本性變化。